任天堂新开发大楼计划扩大建造规模 预计2028年后完工
- 编辑:5moban.com - 18(九)数字政府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已成为趋势。
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设计、运行必须始终贯彻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实效性理念,确保相对人能够通过复议渠道获得有效的权利保护。这使得行政复议的审限整体上短于行政诉讼,更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便捷、高效的优势。
1.为充分发挥和实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应降低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只要是复议渠道能解决的问题,尽量通过这个渠道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国务院最终裁决规则的存在,会导致相对人不选择最终裁决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不仅可以防止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流于形式,也有助于规范行政复议权的正当行使。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和第50条的规定,目前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既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切实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化。
二是,取消国务院终局裁决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以国家部委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查行为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措施不应当纳入。功能特点、作用发挥、符合要求、不得降低、针对性和时效性、便利性、实际需求、适合特点、民族特色、联合服务则是该模式下微观层面的裁量性评判指标。
根据相关规范设定对规划制定行为的不同拘束性,可将设施规划准据界分为羁束性准则依据和裁量性技术依据。[15]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最终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所涉范围、原则、标准、特点、级别、类型、项目配置、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实现科学可行的弹性约束,进而尝试在计划方案层面达致可能的社会治理供需平衡。应基于对相应确定性准据指引、可预测性模式指引与一般性要素指引之体系化权威要义的具体阐明,尝试在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准据、建设模式与规划要素诸事项上,探究可能的准据、模式、要素指引因应策略。
此外,还需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特殊性、服务区域差异性等因素,通过实证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来获取相应动态信息而适时调整。经营性服务和研究性服务皆应是公共文化设施的衍生功能,往往为不同公共文化设施的专业属性与自身功能定位所确立。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则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功能的非营利性保障。又如,《图书馆法》第2条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规定,第3条之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规定,第22条之国家图书馆功能规定。最终基于对相应体系化权威要义的具体阐明,来尝试厘清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理性化配置的规范进路,从而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切实提升所涉公权力主体实施干预之权威践行结果的科学性水平。[3]汪栋:《法官的道德自觉与法的确定性》,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这三级羁束性法定依据皆表征为所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颁布的、具有一定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而作为一类行为准则来制约和控制相应公共文化服务当事人的规划制定行为。基于此,根据所涉准据的不同规范拘束程度,可将其界分为羁束性准则依据和裁量性技术依据。(三)一般性规范特性下的要素指引 一般性规范特性往往依托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并具有被普遍尊重的根据[25]之普遍自洽规范,主要通过在特定效力范围内主体对某一规范的一体化遵守,而彰显出一种一般性要素指引效应。[33]存续于《保障法》和《图书馆法》中的相关公共文化设施条款,初步确立了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宏观、中观、微观之三级羁束性法定依据体系。
这两类准据指引效应皆旨在针对相关主体的任意性行为,通过相对明确、稳定的普遍规范形式,来明晰可预见的且客观的行为指导和规制[13]。又如,《图书馆法》第1条之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规定,第3条之全民阅读规定,第8条之提高服务效能规定,第13条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规定,第24条之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规定,第30条之有效利用规定,第31条之符合当地特点规定,第34条之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和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规定,第40条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规定,第48条之联合服务和向社会公众开放规定。
该类要件及内容并不受法律规范的严格拘束[18]之依据,往往以规范、规程、标准等专业技术规范为支撑,通过直接确认、援引或引致的方式与所涉法律规范相结合。进而立足于相关规范客体的同类、同质要素特征以及所涉事实或个案的法律性质界定[32],来展开相应的定量、定性结合分析。
又如,《图书馆法》第4条之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基于此,应进一步厘清公共文化设施的主要服务功能与保障措施,在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上的差异化配置要义。行政区划的设置当然是所辖人口数量的一类典型表征,但因我国当下存在着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较大规模人口流动现象,则应考虑所在行政区划中流动人口的公共文化设施覆盖问题。进入专题: 法治权威思维 公共文化设施条款 规划准据 建设模式 规划要素 。(二)可预测性规范特性下的模式指引 可预测性规范特性往往依托法律文本和语词本身的安定性[19],主要通过预先评判将如何作为,而彰显出一种设定自身行为的正确选择之模式指引效应。[2]董彦斌:《摆荡在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四种光谱:民初宪政新论》,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唯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使人较为准确地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21],并籍此评判其所表征的国家公权力对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态度。[38]王佃利、宋学增:《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实证研究——以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的调查为例》,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6期。
摘要: 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形式理性意义权威象征,往往通过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物质载体的公共文化设施来彰显。均衡协调发展、社会教育功能、均等化、全民阅读、覆盖城乡、标准统一之规定,则是该模式下宏观层面的功能性效能指标。
[39]马雪松、张贤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功能预期、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探索》2012年第6期。则有必要在共建共享理念引领下,实现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文化服务相对人等公共文化服务当事人共同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充分协调。
公共文化设施是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最低限度服务设施供给,在这一功能性定位前提下,所涉技术依据往往只是确定该类规划中设施的种类结构、数量规模及布局安排诸要素的一种非拘束性参考依据。基于此,应进一步厘清该类合作参与导向模式的行为指引面向。其中,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社会教育、全民阅读与国家图书馆功能之规定即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在文化资料收集、保存、传播、教育方面的主要文化服务功能。其次,就中观层面而言。
则应明晰所涉法治权威思维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与一般性规范特性,并针对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准据、建设模式与规划要素诸事项,分别设定兼具羁束性和裁量性的确定性准据指引、凸显合作参与和服务效能的可预测性模式指引、涵摄单元要素和属性要素的一般性要素指引。应以区域平衡发展、社会教育水平、标准化程度作为效能评判的延展领域,而分别明晰公共文化设施应有的区域发展功能、国民教育功能与标准化功能。
[28]刘风景:《法治的阿基米德支点——以法的一般性为中心》,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其中,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宏观层面的原则性总体依据,本级城乡规划是中观层面的指导性方向依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与实施标准是微观层面的实施性操作依据。
(一)确定性规范特性下的准据指引 确定性规范特性往往依托明确、无歧义的法律规范设定,主要通过所设置行为模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内在稳定逻辑性,而彰显出一种秩序化、有序性的准据指引效应。应将表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人的需求满足和权益保障程度之服务满意度状况[38]设定为效能评判的终极目的。
公共文化设施的分布除了考虑已设定的行政区划和专业人员配备因素外,还应尝试从规模密度、结构组合与便利性角度来优化公共文化设施的区域分布和人员配比。则应围绕该核心功能并结合不同设施的专业特色,来予以凸显而重点保障实现。以便该类主体基于契合相应立法目的、原则的根本立场,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来展开行为评判,从而做出是否采取行动抑或采取何种行动的裁量决断。在其方向性引领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充分结合诸项服务供给合理性要素与服务需求契合性要素,逐步实现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灵活配置,以最大限度地与外部客观环境要件相协调。
当如何来规划建设方能成就设施配置理性化的方向性权威,亦可谓彰显系统化、科学化以及形式化[3]之形式理性要素的法治权威思维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面向的践行表征。普遍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核心功能,往往为其非营利性、开放型的共识性公共文化物质载体本质属性所确立,并经《保障法》第2条、第14条和《图书馆法》第2条的法定内涵设定所固化。
既应推动所涉时间、费用、人力、程序与质量、效益[24]在数量与质量面向上的统一,还应尝试确保相关产出符合国家意志和人民需要之功效与价值的统一。[34]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属性要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属性要素旨在基于性质结构的定性考量,来厘清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定位,进而明晰其在服务供给过程中所体现的积极作用与有利效果[39]。另一方面,就裁量性技术依据而言。